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自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进行界定。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个人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减免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242号)规定办理。 四、各区局应及时将相关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要求通知辖区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并告知广大纳税人。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584号)自2011年1月28日起废止。2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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