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
2016年5月24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条 市以上税务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提供符合需求的数据和信息,实现数据和信息共建共享。
第七条 市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适用于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的选取。
第十条 重点稽查对象由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参照收入规划核算、大企业税收管理等相关部门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范围,按照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注册类型、集团类企业等因素以及稽查资源的匹配程度确定。
非重点稽查对象为未达到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的重点稽查对象标准的随机抽查对象,包括非企业纳税人。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上述原则和不同层级分别确定相应层级重点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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