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产品完全由B企业包销,但A、B企业在股权、人员上无任何关系,A、B企业是否应认定为销售或劳务控制性质的关联企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根据以上规定,B企业包销A企业产品,单纯包销不能判断A、B企业是否为关联方。应根据包销合同条款判断该“销售活动”是否构成A、B之间的控制关系。如果A、B企业按市场规律签订的是单纯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与依赖的情况,同时A、B企业在股权、人员上无任何关系,那么A、B企业不是关联方;反之如果A企业产品完全由B企业包销,定价完全由另一方控制,A、B企业之间不再是单纯的购销关系,那么A、B企业构成关联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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