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改为2000元,那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相应调整为5200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因此,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增至2000元,则计算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时要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附加费用,即共计减除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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