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2016/6/27   阅读:1220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3.9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5年12月4日和2015年12月29日相互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适用于2015年12月29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的居民投资基金,适用本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居民投资基金:一是设立监管标准;二是基金管理标准;三是资金募集标准。

  四、第四条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五、第五条修改了《安排》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将税务信息交换的内地税种范围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旨在加大内地和香港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力度和信息透明度。

  《安排》第四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

相关文章: 避免双重征税 防止偷漏税

· 内地和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第四议定书 10/30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纳入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 6/2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 9/1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9/26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 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6/27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3/8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 3/8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