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创新服务和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起,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各主管地方税务局不再发放纸质税务登记证;2015年1月1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现持有的地方税务局纸质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二、纳税人在全省范围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时,均不必出示和提交纸质税务登记证。
三、纳税人出省外出经营的,如有需要,主管地方税务局可为其打印纸质税务登记证副本。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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