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特殊重组的,应按照《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作自我调整;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一)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12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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