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八种情况应出具鉴证报告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 八种情况应出具鉴证报告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开始。少数企业纳税人对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审计的项目还不清楚。在此提醒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的规定,涉税审计工作只能由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事项。 企业下列八种涉税事项必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免所得税优惠;税前弥补亏损且弥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且当年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关联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 风险提示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鉴证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中介机构参与涉税审核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并且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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