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只有“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纳税人,才可适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非“建造”者不可适用该项政策。财税[2010]42号文将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结合《
「案例」
某企业因搬迁拟于2010年6月份转让一栋2005年购买的房子,企业购房发票注明购买金额为300万元,购买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15万元(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现有一商场想在此开连锁店和一改造安置房经营管理单位想将此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他们均出价500万元,该企业转让的房子不能取得评估价格。请分析有关的土地增值税。
「分析」
(1)法律依据
根据《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如果转让给商场,则:
1、扣除项目包括房地产原价、转让环节税费。房地产原价包括原房地产权属登记价格,以及转让方原购入该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契税和支付的登记费、中介费。转让环节税费为转让方在本转让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转让房地产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中介费,假设共计345万元。
2、加计扣除金额=300×5%×5年=7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345+75=420万元。
3、土地增值额=500-420=80万元,增值率=80÷420×100%=19.05%,应纳土地增值税=80×30%=24万元。
如果转让给经营管理单位,由于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则上述24万元土地增值税可以免征。也就是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如果以市场价格分析,旧房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符合当地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以便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取更多利益;如果旧房的增值额稍微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也存在筹划将转让价格降低,使旧房的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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