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文化文[2009]216号 湖北省动漫企业认定工作
2011/11/21   阅读:951   字体大小 :    
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我省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公告 鄂文化文[2009]216号      2009-09-25 关于开展我省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和《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文件精神,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省从即日起,开展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成   湖北省文化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湖北省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成员由四厅局分管领导和动漫行业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负责该机构日常工作。   二、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    1、负责我省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初审工作;  2、负责向我省通过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认定的动漫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   3、负责对我省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审;   4、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5、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办理其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年审时间及方式   我省动漫企业认为符合认定标准的,可在每月最后一周,向本地区市级文化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申报表格附后),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收集、审验后统一报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由省级动漫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    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5月1日—7月31日,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届时,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要主动向省级动漫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年审申请,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动漫企业和动漫产品认定范围   (一)动漫企业包括:   1、漫画创作企业;   2、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4、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   5、动漫软件开发企业;   6、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上述动漫企业不包括漫画出版、发行,动画播出、放映,网络动漫传播以及动漫衍生产品生产、销售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五、动漫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国家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六、动漫企业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动漫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6、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7、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书的复印件);   8、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9、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中《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认定意见;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1、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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