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2012/10/14   阅读:1069   字体大小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根据京发改〔2012〕1089号文件规定,《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等八种旧版发票仍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


  三、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在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票据。同时,按照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批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

  四、发票工本费收入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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