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A企业因项目需求,2009年11月—2014年12月期间,B国母公司派遣多个项目的雇员到该企业提供劳务,负责技术指导、售后服务等工作,形成多个常设机构。但常设机构中的雇员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件处理
北京地税成立外籍个人所得税专项调查小组对A企业展开核查,发现存在构成常设机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税务机关立即对A企业展开约谈。在约谈中税务机关与企业分歧在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企业认为,B国母公司派遣的员工在华时间不足183天,不构成常设机构,且员工的收入为境外发放,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国和B国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包括“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6个月为限”。另外,依据中新协定条文解释(
北京地税做了大量取证分析工作,并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企业最终认同B国母公司外派员工在华构成常设机构共计19个,共补缴税款1771.03万元,滞纳金549.85万元,共计2320.88万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发展,外国企业派遣人员到中国境内企业提供设备安装、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劳务的情形日渐增多,此类外籍员工存在两个特点:一是入境时间短,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83天,属于非居民纳税人。二是取得薪酬一般由境外企业支付、负担。通过此案,对如何正确判定常设机构,监督企业依法扣缴外籍个人所得税,给税务机关带来以下启示:
一是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的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做好常设机构判定。
二是加强协定的学习。不同国家、地区的协定条款略有差异,需要税务机关对每个协定深入研究,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
三是加强协定的宣传。通过网站、报纸、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税收协定的宣传,从源头抓起,提高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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