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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遗留的众多问题,被整体移植到了增值税时代,对这些问题,不能回避,要积极解决,因此,基于学习的需要,对基金申赎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探讨,权作抛砖之作。
基金
1 基金是否金融商品?
答案很确定,财税[2016]36号文将基金列入“其他金融商品”中,因此,买卖基金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征收增值税。
2 基金申购赎回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和棘手,但是很关键,必须回答,否则下面无法讨论。
有观点认为,转让仅限定于买卖行为,也就是只有买入和卖出才算是转让行为,其他行为不能算是转让。其实,这是对基金行业缺乏了解造成的。在基金实际交易中,开放式基金可以随时进行买入卖出,封闭式基金在开放日进行交易,这类交易实质上都可以算作是转让。
从法律角度简单分析下,转让行为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资人。他们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从这个角度看,申购则是投资人取得基金所有权的行为,赎回则是将所有权转让给基金(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因此,申赎应属于转让行为。
3 基金申赎如何计算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计算销售额,那么申赎也应该按照此原则进行计算。申购时按照付出的对价(不包括相关税费)作为买入价,赎回时按照应收回的价款(不扣除相关税费)作为卖出价。当然,基金计价规则要参照相关规定,以基金净值作为确定依据。
4 现金分红该不该征税?
说到分红问题,自然躲不开
5 怎忙面对重复征税问题?
以上分析得出结论可能是投资者买卖申赎基金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但是卖出价扣除买入价恰恰是基金增值额,如果在基金或者基金公司层面已经征了增值税,这便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按照36号对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来说,则这个问题可以释然,但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基金来说,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一定的立法技术,将基金自身的纳税主体义务进行明确,要么在基金层面征收增值税,要么在投资者层面征收增值税。在契约型基金中,已经从法律上排除基金自身的纳税主体地位,这值得借鉴。
小结
讨论至此,感觉还是不透彻,源于对行业了解不够深入。希望基金业内人士多多批评指正,提出宝贵建议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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