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三[1999]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对生猪屠宰税不得向饲养户征收或摊派,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征收,不得规定每头猪征收多少。对总局文件中第四条有关养猪专业户的界定标准,
我省暂按以下标准掌握:以养猪为其主业;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50%以上;年出栏生猪在30头以上。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 生猪流通 税收问题 |
| · 跨境间接转让财产税收问题的操作指南 | 6/28 |
| · 对外支付外汇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安徽国税) | 4/28 |
| · 类REITS税收问题 | 4/28 |
| · 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案例讲解 | 4/28 |
| · 专利研发背后的税收问题,不简单 | 4/28 |
| · 点评财税[2016]140号的两个亮点兼谈员工持股计划税收问题 | 1/5 |
| · 酒店行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问题探析 | 1/5 |
| · 税总函[2015]4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有关非居民税收问题的批复 | 10/10 |
| · 皖地税[1999]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8/17 |
| · 浙地税三[1999]4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8/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