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停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启用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三、持我省核发的有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在省内国税机关货运专用发票代开窗口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的浙江省内个人(个体工商户)凭《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及身份证可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外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在我省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等其它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二)、(三)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本条所称的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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