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作出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9月15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重庆华亚电工器材厂。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审判长朱依德、审判员董莉萍、代理审判员李旻昊组成的合议庭对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申请执行的渝国税二稽罚〔2015〕3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6年8月2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作出(2016)渝0112行审279号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二、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定:一、稽查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稽查局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了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所以该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予以驳回。
三、非税勿扰总结:
对于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稽查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借助司法力量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提请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以税务局的名义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该途径没有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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