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部门近期在对某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每一个委托方(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方)都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详细注明了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付款条件、付款日期、付款比例等。
税法分析: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之规定,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其中,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时间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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