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
2011/11/22   阅读:643   字体大小 :    
为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  公告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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