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欠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选择了我公司要向第三方交付的货物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如果此货物被强制执行,我公司将要承担大额的违约赔偿金,故我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强制其他财产,但税务机关不同意。问,税务机关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理,我公司应怎么办?
答:从税务机关执法本身看,《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查封货物,用以拍卖或变卖后抵缴税款,其执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纲要》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这些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合理行政”原则。因此,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合理行政”原则,对税务机关执法提出了“遵循比例”的要求,即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税收执法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施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纳税人权益的方式。具体来说,比例原则包含有这样三层意思:
一是税务机关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其执法目的。
二是税务机关在执法时,有多种方式和措施可以实现其执法目的时,应当选择采取对纳税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是税务机关执法所要实现的目的同纳税人因此所受的损失之间不能明显失衡,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所实施的执法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再来看本案。虽然《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很多方式可供税务机关选择,而且这些措施的采取也都可以实现税务机关强制征收税款的目的,但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选择对纳税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
因此,税务机关查封货物会给纳税人造成违约等重大损失,税务机关又可以通过划扣存款、查封其他商品等方式实现执法目的,这与“合理行政”原则是相违背的,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属于依法行政。
因行政复议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故你公司可自接到税务机关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从当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法院不对强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行政诉讼不会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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