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7〕565号 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565号 2007.11.12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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