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15/10/10   阅读:705   字体大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号             2015.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