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利息支出
在填报
(一)可全额税前列支的利息
按照《
(二)需要判定是否可全额税前列支的利息
1、规定期限未缴足资本发生的利息
《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该政策在执行中的核心问题是对利息发生期间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投资者尚未缴足注册资本,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就应按上述政策计算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
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在设立时,投资者缴纳注册资本会有一个具体截止时间(注:《
第一种理解属于偏严口径,第二种理解属于偏宽口径。具体按哪个口径执行,在上述政策中未进一步明确。安全起见,实务中建议大家按一种理解执行。
2、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
《
3、非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
按照《
按照《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果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论超出多少,只要企业能按上述规定提供证明,该利息就可全额税前列支。
4、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
按照《
(1)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2)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按照上述规定,对关联方之间的借款(比如各种往来款),无论是否支付利息,若要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难度较大。如果提供资金方在汇缴年度的实际税负(实际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使用资金方,则只要该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就可全额税前列支。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上述利息支出,即便都符合政策规定,但未取得《
相关文章: 汇算清缴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 10/30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账务调整 | 10/30 |
· 税务部门将推出便捷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措施 | 10/30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会计协同管理 | 12/29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暨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甘肃国税) | 4/28 |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10个热点问题解答(广州国税) | 4/28 |
· 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20个热点政策问题(武汉国税) | 4/28 |
·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八) | 4/28 |
· 天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在线访谈实录 | 4/28 |
· 2017年汇算清缴需关注的问题(七) | 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