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237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9日 皖国税发[1997]23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就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预收款的界定 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合同、协议规定, 向购房单位和个人收取的预收房款、定金、押金、代收费用等各类相同性质的款项。 二、预计利润率的确定 预收款的预计利润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类型分为三档: (一)别墅、度假村、宾馆、高级写字楼、高级公寓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15-20%; (二)营业用房(工业、商业)、门面房、一般写字楼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10-15%; (三)一般公寓、普通标准住宅等项目预计利润率为5-10%;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预计率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预计利润率。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应按以上类型严格划分核算;划分不清的,则从高核定利润率。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不属于以上列举项目类型的,主管国税机关则应根据其房地产项目实际造价、内部 装修、结构设计、周围环境及用途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确认其预计利润率。 三、所得税缴纳对预收款征收所得税一般应采取按季预征的办法;对预收款数额较小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年进行,待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一)应纳税所得额=预收款×预计利润率 (二)预征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四、本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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