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本公告适用于河北省内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出口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评定为一类:
(一)未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企业的。
(二)分类评定前两年内未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
(三)出口企业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进出口业务、财务、内部监督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出口退(免)税核算准确。
(四)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审核通过率”为上一年度审核通过记录条数与企业总申报条数的比值。
三、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三类:
(一)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单证备案的。
(二)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关注出口企业分类为C类或D类的。
(三)上一年度内发生未按规定进行退(免)税资格变更的。
(四)上一年度内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的。
四、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条件之一或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应评定为四类:
(一)被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为关注出口企业分类为A类或B类的。
(二)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为虚假的。
(三)上一年度内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为冒用的。
(四)上一年度内被发现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没有进行单证备案的。
(五)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
五、被评定为一类、三类、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六、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外贸出口企业,国税机关应在办理退税后3个月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七、对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40%以上(以发票份数或金额计算)发函调查。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动态监控,建立退税风险反应机制,要定期对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调整管理类别。
九、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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