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根据财税[2010]111号的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0]111号出台之前,确实有许多企业就该税收优惠项目做了一些无商业实质的公司架构调整,将研发部门分立。由于没有关联度的考量,在税收检查时被告知需要就此做追溯调整。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从企业所得税附表十三的设计看,分摊比率=年度账载毛利额/年度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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