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5/10/10   阅读:1099   字体大小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2015-09-0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依《扣除标准》中所适用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8日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