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1/11/21   阅读:958   字体大小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3〕37号     2003.2.2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3]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补征税款外,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目前,税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省局意见,在税法作出规定前,暂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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