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13]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河市国税发[2013]2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依据你局上报的数据对广西天龙泉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该公司生产的“天龙泉酒22度460ml”、“天龙泉酒46度精品500ml”、“天龙泉酒50度500ml”3个牌号、规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核定,核定情况详见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表》,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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