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奖励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10/10   阅读:933   字体大小 :    

问题: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我单位将用作职工奖励,可否计入其他应付款逐渐奖励职工,不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不征税收入有明确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各类奖金、扶持资金,除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应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第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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