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股权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可否作为坏账准备计提基数?
转让股权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可否作为坏账准备计提基数,按0.5%计提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对坏账准备金的审核中,也强调计提账准备金的应收账款,为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 据此,从2003年开始,提取坏账准备基数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会计上对可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项没有限定为非转让股权形成,所以,转让股权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可以作为坏账准备计提基数,按0.5%计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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