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的需求将不断提高,税务风险也会相应增加。笔者依据《
例如,2013年11月1日,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居民企业A公司需要向非居民B公司支付10月份借款利息4.8万美元。由于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金,故A公司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和提交《备案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例如,2015年5月10日,经股东大会决定,居民企业A公司向非居民企业B公司支付2014年度股息100万元人民币。5月11日,A公司向主管税务报送了完整的备案资料,提交了《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当即在《备案表》编制流水号,并退还备案人一份。备案人持《备案表》于当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了付汇手续。
例如,2015年8月1日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居民企业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居民企业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并于当日生效。10月10日,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C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表》等资料。10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发现A公司并未按规定缴纳税款,随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最终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例如:2016年3月5日,居民企业A公司与非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协议,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按照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尽管支付金额小于5万美金,不需要申请税务备案,但A公司在支付款项时仍需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B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
例如,2016年6月1日,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居民企业B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由A公司承担)。则A公司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1 增值税税率)=100÷(1 6%)=94.34(万元)。B公司应扣缴增值税=94.34×6%=5.66(万元);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该情形下,合同金额大于计税依据。
例如,非居民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派遣人员到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活动构成常设机构。5月份,B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0万元,扣缴A公司增值税0.6(10×6%)万元。故B公司6月份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税额列填报0.6万元,作为进项税予以抵扣。
例如,2015年12月,居民企业B公司向其境外A集团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0万元。如果A集团公司既没有派人到B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A集团公司未对B公司履行服务职能、未承担任何风险,那么,B公司在计算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得将其支付给A集团公司服务费300万元扣除。
相关文章: 对外支付 税务备案 |
· 江苏全面启动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联合电子化 | 10/30 |
· 全国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助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 6/28 |
· 对外支付外汇应关注的税收问题(安徽国税) | 4/28 |
· 只要发生对外支付就需要办理税务备案?正解在此 | 9/26 |
· 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七个误区 | 9/26 |
· 对外支付大额费用起疑历时1年反避税案查结 | 6/27 |
· 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外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 | 5/4 |
· 税总办发[2014]146号:聚焦跨国企业集团间对外支付费用反避税新政 | 10/15 |
· 税务总局聚焦跨国企业集团间对外支付费用 | 10/15 |
· 税总办发[201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 | 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