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或税控收款机系统的纳税人应当于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上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对于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一个月内多次抄报数据。逾期抄报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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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使用普通发票税控系统或税控收款机系统的纳税人应当于每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上月税控机具开具的普通发票明细数据,对于发票用量较大的纳税人,可以一个月内多次抄报数据。逾期抄报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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