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率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历经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行业范围,直至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实现了营改增的全覆盖。
根据当前我国的财政体制,当初的《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是,当时原增值税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而营改增增值税100%归地方财政。因此,营改增之后有必要将相应的税款作出一个划分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划分的明晰,于是设计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底挂账,分期按规定抵扣的制度。
增值税挂账留底的申报计算,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而是是与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本来是不应该有关系的,纯粹是财政划分的需要。
二、取消挂账留底后的专门科目是否会取消?
根据《
三、取消挂账留底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
(
一、《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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