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4/9/2   阅读:1886   字体大小 :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6-11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依法治税、方便征纳、关注民生的原则,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个人房屋出租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按7.6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07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附加0.03%,个人所得税2%。
3.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以下方式计征税费
1.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按13%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0元(含)以上的,在城市市区的,按19.6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在县城、建制镇的,按19.50%的综合征收率计征,其中房产税12%,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2%;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现行税收政策计征税费。
3.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征。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的,或划分比例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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