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固定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从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规定。
营改增后,根据《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确保不属于抵扣范围,或不符合抵扣凭证管理规定的税额不进入抵扣链条,《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其进项税还可以转入抵扣。
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本案例中购买的不动产6月、7月、8月需要计提折旧,则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折旧额-残值=625-[625÷(20×12)]×3-0=617.19(万元)
不动产净值率=617.19÷625×100%=98.75%
可抵扣进项税额=31.25×98.75%=30.86(万元)
因此该纳税人今年9月份可抵扣进项税额=30.86×60%=18.52万元,2017年9月可以再抵扣剩下的12.34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营改增纳税人未抵扣资产改用于可抵扣项目,要找准抵扣时点,才能提高增值税的抵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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