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销售软件所有权是否要补缴原享受优惠的税款?
国税发[2008]23号文《关于外企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中:“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及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享受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应补缴原已享受的定期减免税。”请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以前年度销售软件使用权(软件报关出口-增值税);去年起既有销售软件使用权,又有销售软件所有权(软件技术转让-营业税),这样会判定“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吗?会补缴原已享受的“二免三减半”所得税吗?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针对按照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如果企业条件发生变化(如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对企业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应该给予追补。而对软件企业,根据原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2008]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软件企业,每年须经过认定部门的年审,年审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规定要追补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你公司从原来经营销售软件有所权,扩大到销售软件使用权,凡认定部门仍然确认你公司为软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如果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将不再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享受的,不予追补。
相关文章: |
· 什么是长期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 10/30 |
· 案例详解留存收益享受免税待遇的方案 | 10/30 |
· 某公司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 10/30 |
· 附有条件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政府补助是无偿性的特征? | 10/30 |
· 房开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增、企、土增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 10/30 |
· 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使用吗? | 10/30 |
· 员工参加聚餐后返回单位值班,因没带钥匙翻墙身亡,算不算工伤? | 10/30 |
· 货物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区分 | 10/30 |
· 法院对“虚假印章”的认定及举证责任、法律后果 | 10/30 |
· 这两部税收实体法,有望在下月诞生 | 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