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
答:根据《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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