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014/6/8   阅读:2043   字体大小 :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可以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相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09]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解读财税[2009]87号: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及税务处理 
     学习财税[2009]87号文的一点感受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处理新规解读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何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涉税政策解读 

   推荐阅读——
   财政性资金中不征税收入的准确界定<邢国平刘建华>

相关文章: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扣数、会计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11/5
·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对家庭教育支出的影响研究 11/5
· 购买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报销、如何入账? 11/5
· 个人借用企业名义开展业务,合法挂靠或违法虚开的边界何在? 10/28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风险应对实务要点 10/28
· 设备、器具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折旧方法不当,税务处理跟着出错 10/28
· 案解企业“走出去”涉税问题 8/21
· 新《公司法》视角下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实务问答 8/21
· 仅有“低值高报”不必然等于骗税,实案解析骗取出口退税核心要件 8/21
· 投资的房产再转让,增值税到底如何交纳? 4/25
安瑞事务所 2025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