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咨询内容: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标准? 答复: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国税所〔1996〕092号)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按每人每月45元以内据实列支,执行时间为每年5个月份(5至9月份);2007年度此政策继续执行。 闽劳社文[2007]354号规定高温津贴发放的前提为: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不含33度)。同时规定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354号文,高温津贴应计入工资,2007年在工资限额内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比例为省政府规定或省政府授权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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