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再延四年
2012/4/6   阅读:997   字体大小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4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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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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