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是否包括资本公积?
2011/11/22   阅读:1822   字体大小 :    
问:我公司按照旧准则的要求,接受非现金捐赠,并于当年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后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现在我公司清算,是否应将这部分资本公积作为清算所得,再次缴纳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上述规定用公式列示为:   清算所得=资产变现价或交易价-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负债计税基础-清偿金额)。   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可知,计算清算所得时,与企业的资产、负债相关。根据问题所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不影响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注销清算时股东借款如何处理? 
安瑞事务所 2026 版权所有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13099437177 
客服QQ邮箱:1291781610、 2682435308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    
版权所有 2018-2028  
  云南在线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