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稳增长调结构的税收政策精神,加大税收支持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我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
二、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12〕42号)中“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0元”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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