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局拨付款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11/22   阅读:673   字体大小 :    
问:企业获得地方财政局的挖潜改造资金,并下发了红头文件,要求企业列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成后转增“资本公积——财政拨款转入”。目前项目还没有完成,这部分拨款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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