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函[2015]6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费用补偿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黄岛分局:
你局《关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费用补偿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青地税黄发〔2014〕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投资合作进行唐岛湾南岸岸线整理回填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出资参与回填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利,若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补偿。
工程完工后,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经黄岛区政府同意,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予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补偿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凭相关补偿协议、方案、收款收据等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此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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