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呢?肖太寿博士提醒全国的读者:以上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可以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继续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析理由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1、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的规定,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
《
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法界定
根据《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的规定
根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分析
根据以上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的规定,笔者分析如下:
1、在我国增值税法上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是采用列举法,除了增值税法上列举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情形之外的,而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后,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认证当月的下个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抵扣不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根据《
3、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税率/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就可以抵扣,由于销售方开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缴纳17%或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采购方获得销售方开具的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必须要在2018年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即使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取得5月1日前开具的专票),都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才收到2018年5月1日前开具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8年5月1日后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已经收到,但没有进行认证,在2018年5月1日之后,还没有超过360天的增值税认证期限的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即在2018年5月1日后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可按税法的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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