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8]82号 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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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署税[1998]82号  发文日期:1998-02-1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的部分品种化肥、农药和粮食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94号)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9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地海关对上述通知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和部分品种粮食进口,分别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直接按“国批减免”(代码为898)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二、上述通知执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以到货日期为准。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按《海关总署关于市场物资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署税传[1998]2号)规定具保放行的免税物资,请按本文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三、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免税品种审核验放,超出规定的品种应照章征税,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附件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附件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化肥农药进口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财税字[1997]194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8年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化肥、农药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国家计划内进口钾肥、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氮肥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计划内进口农药成药(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除外,详见附表1)和农药原药(具体商品目录见附表2)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和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本通知执行期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附表:1.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   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  附表1     我国禁止和严格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序号       中文名      英文通用名1       艾氏剂       Aldrin  2       乐杀螨       Binapacryl  3       毒杀芬      Camphechlor  4       敌菌丹       Captafol  5       氯丹           Chlordane  6       杀虫脒     Chlordimeforom  7       三环锡       Cyhexatin  8       滴滴涕        DDT  9     1,2-二氯乙烷     1,2-Dichloroethane  10      三氯杀螨醇       Dicofol  11       狄氏剂       Dieldrin  12       二溴氯丙烷        DBCP  13       地乐酚       Dinoseb  14       二溴乙烷        EDB  15       异艾氏剂       Endrin  16       环氧乙烷     Ethylene oxide  17       氟乙酰胺     Fluoroacetamide  18       六六六        HCH  19       七氯           Heptechlor  20       六氯苯     Hexachlorobenzene  21       除草醚       Nitrofen  22       五氯苯酚     Pentachloropenol  23      五氯硝基苯       Quintozene  24       除草醚       Nitrofen  25     鼠甘伏(甘氟)        Gliftor  注:以上农药品种无论以任何方式进口均不得享受减免增值税待遇。  附表2:1998年进口农药原药商品目录序号     税号      商 品 名 称  1     29269090       灭扫利原药  2     29269090       来福灵原药  3     29269090       功夫原药  4     29242990       叶蝉散原药  5     29309090       巴丹原药  6     29349090      硕丹、韩丹原药  7     29333900       莫比朗原药  8     29329990       呋喃丹原药  9     29333900       乐斯本原药  10      29341000       尼索朗原药  11     29309090       拿扑净原药  12     29333900       精稳杀得原药  13     29339000       精禾草克原药  14       29214300       氟乐灵原药  15     29309090       杀草丹原药  16     29332900       扑海因原药  17     29339000       速克灵原药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税字[1997]195号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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