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针对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税事项的处理政策是,如果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具体的文件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
新三板企业税收要求与其它企业并无太大差别,同样遵循税法。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也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已经出台了印花税、个人红利股息的税收政策。
一直以来,税负成本都成为一个中小企业无法避免的痛。中国的税负成本之高,中小企业只能在和税务部门的“斗智斗勇”中求生存。而税负问题也成了企业挂牌的绊脚石。一些在挂牌前为了避税进行操作利润的企业,一旦计划要迈进新三板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业绩究竟该怎么算。按要求来说,挂牌前两年的利润需要进行披露。然而,按照少开票的业绩,对挂牌时企业的估值是不利的。因此,挂牌时是否需要补税,就需要税务师和会计师计算一下是需要补交的税费高还是规范企业后挂牌新三板融资获得的收益高。事实上,在没享受到挂牌带来的好处之前,就让企业承担对挂牌前业绩的整理成本,也并不太现实。所以,对企业来说,挂牌前的业绩的整理成本,一定要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也应该给中小企业足够的包容和鼓励,来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国家针对新三板交易,出台了有关企业转让方、个人转让方、以及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相关的税收政策,对有关纳税事项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其他具体事项并未予以明确;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文件精神,可以参考对沪深两市投资者已经出台的有关税收政策。然而,近年来,股权转让引发的税务争议越来越多,因此新三板交易双方需要在交易前明确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税务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方法来降低交易税负。
合理避税就是说企业通过合乎法律法规的正当手段规避或者享受税收优惠。通常来说,新三板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合理避税: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可以利用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扶持与补贴政策进行节税。
(2)营改增制度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税负。
(3)可以利用多企业(集团)税务架构设计进行避税:在海外投资中,企业可以通过良好的税务架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一系列特殊载体公司并以适当资本形式注入,使得从海外项目或资产到我们投资主体的国际税负综合最低。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持股架构、资本架构的设计进行避税。
(4)合伙持股更节税:为激励员工的目的,多数挂牌企业会在股份制改造前实施股权激励。作为股权激励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应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能性以发挥其税务优势。另外,许多地方对合伙企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
(5)关联交易尽量少:税务机关出于反避税的目的,会对关联交易非常关注,特别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其关联交易必须公开披露,也应该格外注意其中的涉税风险。因此,企业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不应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虚构关联交易,同时也应该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此来减少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6)合理的员工薪酬体系与福利制度:账务中会出现一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尽量规避这些不能再税前扣除的科目。比如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员工医药费,可以按交通事故放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样年度所得税清缴时必须调增,如果放在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也是可以的,这样就合理规避了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新三板的税收立法情况;
(二)新三板企业挂牌前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三)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资本运作的税务风险。
目前,国家针对新三板的税收立法,应该说整体是滞后的,专门针对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只有两个,一是印花税,二是个人股息红利分红个人所得税,都是2014年发布的。 印花税方面。根据《
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14年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具体规定为: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上述政策完全是参照沪深两市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立法的。
是否可以认为,新三板企业可以完全参照上市公司的税收政策执行?我认为是不能这样理解的,基于国家战略考虑,国家针对沪深两市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对于其他情形,无特殊规定,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等政策的一般规定处理。
但是,有一个好消息是,根据《
大家知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沪深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因此,如果按照这一精神处理,对投资者是一大利好。
但是,针对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见,上市公司针对限售股转让尚征税,新三板更无不征税的理由;
考虑到我国税收执行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主管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限,企业还是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以防范风险。
尤其是,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税收文件——《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并且,按照67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定要注意这个规定,给个人股权转让带来很大的风险和税负压力。
期间,华税律师也曾作为代表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的司长进行对话,提出了我们的意见,有望进行调整,但是目前67号文还在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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