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9]90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1/5   阅读:1251   字体大小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9]90号                              2009.3.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现行税控机打专用发票中增设十六种最高开票限额分别为壹万元和壹拾万元版的发票,以遏制通过套购发票用于倒卖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一)新增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如下
   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
   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
   3.《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
   4.《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
   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卷票)
   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卷票)
   7.《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万元版折票)
   8.《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壹拾万元版折票)


   9.《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
   10.《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
   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
   12.《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
   13.《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万元版)
   14.《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卷票壹拾万元版)
   15.《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万元版)
   16.《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国标折票壹拾万元版)

   (二)关于领购税控机打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
   1.对于新登记企业(新办户),应按照首次供应一包(本/卷)的原则供应壹万元版发票;对于经营规模确实较大的纳税人,可根据其经营的实际情况向其供应一包(本/卷)壹拾万元版的发票。
   2.对于已经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营业税缴纳情况、信誉等级、开票数量、平均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以及实际经营需要确认其可领购发票的版面,待其旧票使用完毕后,向其供应相应版面的专用发票。

   (三)由于新增设了限额版税控机打专用发票,则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需要填写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和《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中附表《发票编码、发票名称一览表》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文生效后,纳税人办理相关发票事宜时,填写新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和《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同时,对《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中涉及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的相关选项进行了删减。纳税人申请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应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16号)文件的规定,填写《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8〕64号)文件附件中的《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和《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废止。

   二、增加三种发票真伪简易鉴别方法,在方便纳税人或消费者更加直观识别发票真伪的同时,提高制假成本,遏制印制和贩卖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具体方法如下:
   (一)将“发票监制章”置于紫外光(如:验钞机)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呈现橘红色。
   (二)将35℃(摄氏度)以上的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钟左右后,发票联正面的“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
   (三)将“发票监制章”置于八倍以上的放大镜下,可看到“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地税”字样。
   上述简易鉴别方法适用于发票代码中第6、7位为“09”以及大于“09”数字的发票。

   三、对于市局补充提出的工作措施,各局应在收到新版专用发票后的三十日内组织实施。

   附件:
   1.领购普通发票(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2.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3.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注册登记表
   4.非国标限额版发票票样
   5.国标限额版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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