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断有财务人员询问,网传“紧急提醒!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的策划是否靠谱?
那就先来看看这个“策划”是如何提议的吧:
同样是24000元的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今年10-12月份发放和明年发放缴纳的个税差距太大了!
情况一:若是今年10-12月份发放
将年终奖的计税所得除以12个月,得到分月均值后,以这个计算得到的均值去查税率表找到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个税=24000*3%-0=720元
情况二:若是2019年发放
个税=24000*20%-1410=3390元
相差2660元。
按照这个“策划”所写,若是2019年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24000元,当月就要缴个税3390元,其计算方式:24000*20%-1410=3390元。然后拿按照这个计税方式计算出来的税款,去比较,得出多缴2670元(策划中的2660元应为2670之笔误,就不去纠缠了)。可见,这个“策划”的计算结果所表达的意思很明显,就是要大家将2018年度的年终奖在2018年发放。
初看,这样比较得出的结论貌似很正确。但,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2019年发放奖金24000元,当月就要缴个税3390元,这样计算正确吗?其计算公式24000*20%-1410=3390元,又是从哪里学来的?
其实,一看就能猜到,这是自作聪明的把2018年四季度也就是新旧税法过渡期的月税率表(下图)去用于2019年的计税,也就有了上面的2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以及速扣数1410元。
首先,上面这个月税率表,是财政部、税务总局《
如前所述,修订后从2019年开始施行的《
其次,“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及“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这些所谓的“策划”,本身就是一句无用的废话、甚至是害人的提议。
因为,提出“2019年之前发放年终奖更划算”,继而要大家“在2019年1月1日前把2018年的年终奖发了”,无非就是想适用
一、如果某单位是次年发放上年的年终奖(如2018年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其在2018年发放2017年年终奖时就已经使用过
如果真的按策划所说,把按惯例应在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提早在2018年11月、12月份发了,就得将第二次所发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合并为一个月的所得计税,计算出的税款绝对不是上述策划中“情况一”那样的结果(发24000元奖金缴720元个税),按这种策划,员工不但不能少缴税款,反而还将无谓地多缴很多税款。
二、如果某单位一直是当年底发放当年的年终奖(如2017年底发放2017年的年终奖),2018年至今还没有使用过该办法,那么,不用任何人说,该单位在2018年底按惯例发放年终奖时,自然会使用该办法。难道人家以往每年都知道使用该办法,到2018年就不知道了?因此,这只是正常发放年终奖和使用相关税收政策,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提前发放奖金以及划算不划算的问题。
再次,众所周知,居民个人取得包括工资、薪金从2019年起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且是与劳务报酬等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计税。即,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适用的年税率,方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本不可能出现“策划”中描写的那样,将四项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减除任何费用和各项扣除就直接去乘以税率计税。
总之,对于2019年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不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怎么也不可能出现“策划”中“情况二”那种怪异的计算方式(24000*20%-1410),更无法得出“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的情况下,2019年发放24000元年终奖应缴纳3390元个税”的神仙结论。
因为,从2019年开始,综合所得项目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年或5000元/月),再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方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便对于2019年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不给特殊政策,也不可能在不减除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等多项扣除的情况下,就将年终奖全额作为所得直接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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