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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