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农户”、“公司+农村合作社”这两种经营方式,税收优惠一致吗?本次疫情期间,我公司采用基地方式(挂牌)与当地合作社采用“公司+农村合作社”方式销售了几百万斤水果,能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吗?
解析:
一、增值税
根据《
“公司+农户”模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
“公司+农村合作社”经营模式,属于“公司+农户”模式的一种,根据
二、企业所得税
《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公司+农户”还是“公司+农村合作社”,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体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概念,以畜禽饲养为例,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主要原料由公司提供;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由公司承担;公司与农户是一种委托养殖关系,相当于将养殖劳务外包给农民,强调的是公司自产。
你公司销售水果,如果符合自产农产品优惠规定,比如从农民手中租赁土地,同时自购种苗、化肥、农药等,委托农民种植,这实际上就是自产农产品,个人理解符合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和种植水果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但如果仅是农民自产后,以包销合作的方式,无论是否挂牌“基地”,都应当属于外购农产品,不得享受自产农产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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